沪人社奖〔2012〕7号
各有关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本市“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20%左右的节能目标顺利实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分别削减30.2%和27.71%,分别列全国第二位和第一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给上海的26%和15%的减排目标,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1〕12号)等规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更好推动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合组织开展上海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本市重点用能、减排单位,节能环保服务企业,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市和区县党政机关的有关集体等。
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在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从事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和“上大压小”相关工作的人员。已经获得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按照评比表彰相关规定,此次评选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120个,其中,节能领域65个、减排领域35个、产业结构调整领域20个;评选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240名,其中,节能领域130名、减排领域70名、产业结构调整领域40名。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从中遴选节能减排标兵单位10个、节能减排标兵个人10名。
二、评选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节能领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⒈重点用能单位: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节能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完备,能源统计台帐齐全,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能耗水平在同行业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十一五”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
⒉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设计、咨询、金融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业绩突出,实现的节能量在同行业位居前列,专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社会信誉好。
⒊有关机构、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节能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重大技术推广、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⒋在节能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二)减排领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⒈重点减排单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环保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环保监测设施完备,减排台帐齐全,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污染治理水平在同行业中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减排成绩突出,通过减排目标考核;或者超额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上大压小”目标,并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⒉减排服务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减排工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治污业绩突出,实现的污染物减排量在同行业位于前列,专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社会信誉好,合同履约率高。
⒊有关机构、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减排或“上大压小”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减排核查核算、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⒋在减排或“上大压小”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三)产业结构调整领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⒈区县政府有关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超额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并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⒉有关机构、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四)节能减排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投身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和“上大压小”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在节能减排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在“十一五”期间,因节能减排工作受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处罚的集体不得参加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评选;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减排企业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和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的人选为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推荐先进个人时,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3份(纸质)并附电子版,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一律使用A4纸,规格与《推荐审批表》大小一致,一式3份,要求内容翔实,突出实绩。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8月10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材料报送办公室(设在市节能协会)。在填写“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另附送先进事迹简介300-500字左右(个人简历、获奖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合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为便于工作联系,委托上海市节能协会负责评选表彰材料受理等日常工作。
上海市节能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联系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吴乐丕 傅 海 张 敏(市经济信息化委)
联系电话:23112867 23112863 23119333
上海市减排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联系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徐延风 魏 峻
联系电话:23115684 23115713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联系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 系 人:黄春华 李旭晨
联系电话:23112734 23119345
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上海市节能协会
通讯地址:中山北一路121号(200083)
联 系 人:蓝毓俊 毛雄飞
联系电话:60805302 60805311
传 真:60805315
电子邮箱:lanyj@vip.citiz.net
附件:
1.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上海市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征求意见表1、2、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