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有关要求,为完善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规范抵消机制,鼓励自愿减排,现将2015年我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消机制
湖北省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可使用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1吨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
二、抵消条件
用于本省抵消的自愿减排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备案项目产生。其中,已备案减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与本省签署了 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减排量不高于5万吨;
(三)非大、中型水电类项目产生;
(四)在本省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优先使用农、林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抵消。
三、抵消程序
(一)材料提交。在申请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时,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函(见附件1);
(2)项目概况说明(见附件2);
(3)国家发改委减排量备案函或者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4)资信证明;
(5)承诺书(见附件3)。
(二)减排量审核登记。省发展改革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减排量予以登记。经登记的自愿减排量可在本省批准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交易。
(三)减排量注销。用于本省抵消的、国家发改委已备案减排量,应当在抵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注册登记薄予以注销;用于本省抵消的、国家发改委未备案减排量,应当在下一年度4月20日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并于4月30日前,将用于抵消的减排量等量的备案减排量在国家注册登记薄予以注销,不足部分应当等量补足。
四、有关术语
(1)备案项目。指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第17条规定条件,已完成国家发改委 “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程序的项目。
(2)备案减排量。指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第21条规定条件,已完成国家发改委 “减排量备案 ”程序的减排量。
(3)大、中型水电类项目。按照《DL5180-2003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单个)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0.1亿m3、装机容量大于等于50MW的项目属于大、中型水电类项目。
鉴于碳排放权抵消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程序严格,且我省碳排放履约在即,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所抵消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在抵消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请函模板
2、项目概况说明模板
3、承诺书模板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一:
申请函
:
我单位申请将 (项 目 名 称) 项目,自愿减排量 tCO2e,用于湖北省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抵消,现将相关申报文件呈上,请予核准。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项目概况说明(10份);
附件2:国家发改委减排量备案函或者项目备案证明材料(10份);
附件3:资信证明(10份);
附件4:承诺书(10份)
附件二:
项目概况说明
1、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2、项目基本信息
3、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
4、项目工艺流程简述
5、项目预期减排量
6、项目对可持续发展贡献
7、节能评估的审查情况
8、工程建设、环境评价等相关批准情况
9、项目进展状况
10、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及其它机制下注册的关键信息
附件三:
承诺书
: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此声明并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申报材料中的资料(包括原件)以及自愿减排项目均是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争议的。
(2)本公司在碳资产开发管理及业务运作中均依法依规经营,资信无不良记录,最近1年内未发生10万元以上标的合同纠纷。
(3)如果本公司自愿减排量通过审核,本公司保证该减排量将按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完成交易,并按国家注册登记薄要求,最晚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注销工作。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来源: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