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碳排放管控单位(以下简称管控单位)应于每年430日之前向我委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并应当于每年510日之前向我委提交经市统计部门核定盖章后的上年度工业增加值数据。截止至201457日,仍有部分管控单位未提交碳排放报告和工业增加值数据,请各管控单位20145100点之前通过本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将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提交给我委,并于20145918点之前将经市统计部门核定盖章后的上年度工业增加值数据书面提交我委(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49室),逾期不交者将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57

 

来源:深圳排放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