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4.1.12 第(三)款的规定,本所决定:碳资产回购交易业务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特此公告。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深圳排放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