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广东省2013年度
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函〔2014〕1839号
各控排企业: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资环〔2014〕145号)、《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资环〔2014〕14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控排企业提交的2013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核定控排企业2013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为做好201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控排企业即日起可通过登录“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系统”( http://210.76.65.27/),查询本企业2013年度核定的实际碳排放量。控排企业对2013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请于6月16日前向我委提请复核,我委将根据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
二、控排企业因设备检修或关停淘汰导致2013年度碳排放量不足2万吨的,或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关停的,请于6月16日前向我委提出转为报告企业管理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我委将把上述企业转为报告企业,并收回已发放的碳排放免费配额。
三、根据2013年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情况,结合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配额进行调整,具体方案详见附件。控排企业符合条件的,请于6月16日前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我委组织评议审核后作出相应调整。
四、各控排企业请务必在7月15日前,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http://crs.gddrc.gov.cn:8080/)提交足额的配额,履行清缴责任。控排企业持有的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请及时在配额交易平台(http://ets.cnemission.com/carbon/login)购买补足。逾期未完成清缴的企业,我们将严格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度碳排放配额调整方案
联系电话:020-83138604,
传真:020-83138670,
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号302房。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4年6月9日
来源: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